英山酒驾、醉驾曝光台(十一)

  为进一步压降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英山县公安局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始终保持对“三驾”(酒驾、醉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对查获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酒驾、醉驾及其事故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酒驾、醉驾曝光台

二次酒驾案例

1、2020年3月31日13时52分,英山县公安局草盘地镇派出所民警在执勤中发现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肖松林(男,英山县人)有饮酒驾驶嫌疑,当即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检测结果为72.3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肖松林于2019年9月26日因饮酒驾驶被英山县公安局草盘地派出所查处过。英山县公安局草盘地派出所依法经报上级批准对肖松林执行罚款、拘留、吊销驾驶证处罚。

2、2020年3月16日20时31分,英山县公安局草盘地镇派出所民警在执勤中发现鄂JV1H30小型客车驾驶人张飞(男,英山县人)有饮酒驾驶嫌疑,当即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检测结果为64.2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又发现张飞于2014年8月26日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查处过。英山县公安局草盘地镇派出所依法经报上级批准,对其作出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醉驾案例

1、2020年4月9日20时30分许,英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执勤中发现鄂JNJ612小型客车驾驶人潘甲兵(男,英山县人)有饮酒驾车嫌疑,当即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检测结果为14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民警立即会同医疗鉴定机构采集了潘甲兵的血样,后经黄冈市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潘甲兵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2.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2、2020年4月10日19时40分,英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执勤中发现鄂JH7K18黑色小型客车驾驶人余建炜(男,英山县人)有饮酒驾车嫌疑,当即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余建炜拒不配合检测。执勤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医疗机构,采集血样,后经黄冈市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乙醇含量定性、定量鉴定,鉴定结果为253.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余建炜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3、2020年4月16日20时11分,英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中发现鄂J6B183两轮摩托车驾驶人王小平(男,英山县人)有饮酒驾车嫌疑,当即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检测结果为14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民警立即会同医疗鉴定机构采集了王小平的血样,后经黄冈市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小平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5.2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王小平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醉驾事故案例

1、2019年12月9日14时20分许,田光良(男,英山县人)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温泉镇金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温泉镇石堰头公厕处,与同向前方左转弯石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勘查现场过程中,发现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田光良有饮酒驾车嫌疑,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民警立即于当日15时09分会同医疗鉴定机构采集了田光良的血样,后经黄冈市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田光良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0.8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2、2020年4月9日18时20分许,徐友国(男,英山县人)驾驶鄂J69B5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01线由南河往方咀方向行驶,途径方咀向垅湾村二组路段时发生侧翻事故,造成徐友国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民警在勘查现场过程中,发现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徐友国有饮酒驾车嫌疑,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4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民警会同医疗鉴定机构采集了徐友国的血样,后经黄冈市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友国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26.1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英山县公安局方咀派出所依法经报上级批准对徐友国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警察蜀黍提醒您: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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