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让“眉毛上流汗的人”成为“眉毛下流泪的人”

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来说,纪检监察机关将为其澄清正名;对诬告陷害他人者,纪检监察机关将会予以严肃查处。3月19日,湖北省纪委印发《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引起广泛关注。(4月1日湖北日报)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屡屡碰到被人误解、遭遇不实举报甚至恶意举报的案例,在核实问题线索过程中,仍然发现一些问题线索经查后不属实。细究其因,极少数心怀叵测、品行不端的人,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打着信访举报的旗号,或无中生有,或捕风捉影,或移花接木,给自己“看不顺眼”“不对光”的党员干部“泼脏水”“爆黑料”“下绊子”,进行诬告、造谣、中伤、陷害、抹黑等。不仅严重破坏了信访举报的正常秩序,给办案带来了考验,而且还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增加了监督执纪工作成本。尤其是失实举报背离了信访举报初衷,严重损害党员干部个人名誉,挫伤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影响政治生态。这种诬告陷害的恶劣行径令人嗤之以鼻,视如敝屣。

诬告者不容轻纵,诬告者应予严惩。倘若诬告者不受到严肃查处,就可能助长歪风邪气,以致恶人愈恶、善人愈危,政治生态势必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采取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对不实举报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及时惩戒,以好作风、好形象带领人民群众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相应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也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北省纪委为干部澄清正名等两个工作办法的出台,标着为担当者担当、为作为者撑腰制度化、常态化,树立起“担当者有为有位、诬告者自食其果”的鲜明导向,让失实举报者付出代价,彰显了省纪委监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坚决态度,旗帜鲜明地向诬告陷害者亮明了态度,给担当有为的干部吃上了一颗“定心丸”。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律部队”,在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要发挥“带刀护卫”作用,“望闻问切”,敢于向诬告者“亮剑”,及时惩处那些诬告陷害、无事生非的违法违纪分子,让恶意诬告不再“人言可畏”,让那些诬告陷害者“无处藏身”。

为担当者鼓劲,为干事者撑腰。清风正气容不得诬告陷害。当前,我国正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拥有一支拥有一支有担当、能干事、善克难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顺利如期脱贫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澄清正名,是一种敢于直面问题、动真碰硬的科学态度。要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及时惩处那些诬告陷害、无事生非的违法违纪分子。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还清白者清白,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绝不让“眉毛上流汗的人”成为“眉毛下流泪的人”。

(通讯员雷刚 汤砾 编辑:何骥)

(作者:雷刚 汤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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